当前位置:主页 > 行业资讯
广西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管理
发布时间:2020-07-30
(1)制作重大革命和历史题材电视剧、理论文献电视专题片等广播电视节目,须按照广电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。
(2)禁止以任何方式涂改、租借、转让、出售和伪造《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》和《电视剧制作许可证》。
(3)取得《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》的机构应严格按照许可证核准的制作经营范围开展业务活动。
(4)《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》和《电视剧制作许可证》的核发情况由广电总局向社会公告。
(5)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、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。
(6)发行、播放电视剧、动画片等广播电视节目,应取得相应的发行许可。
(7)禁止发放未取得发行许可的电视剧、动画片。
(8)禁止制作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。

上一篇:音乐文网文对于音乐平台重要吗?
下一篇:哪些企业需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许可证?

 

办公地址

广州聪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
x
如有疑问,在线咨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