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广西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管理

广播电视时政新闻及同类专题、专栏等节目只能由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制作,其他已取得《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》的机构不得制作时政新闻及同类专题、专栏等广播电视节目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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广西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管理

发布时间:2017-07-16 热度:

广西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管理

 

广西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管理

 

(1)制作重大革命和历史题材电视剧、理论文献电视专题片等广播电视节目,须按照广电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。

 

(2)禁止以任何方式涂改、租借、转让、出售和伪造《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》和《电视剧制作许可证》。

 

(3)取得《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》的机构应严格按照许可证核准的制作经营范围开展业务活动。

 

(4)《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》和《电视剧制作许可证》的核发情况由广电总局向社会公告。

 

(5)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、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。

 

(6)发行、播放电视剧、动画片等广播电视节目,应取得相应的发行许可。

 

(7)禁止发放未取得发行许可的电视剧、动画片。

 

(8)禁止制作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。

 

(9)禁止制作危害国家统一、主权和领土完整的。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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